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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至2030年!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

2020-05-29 14: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明确,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即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轮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与前两轮相比,有以下特点——

  降低了鼓励类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第三轮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要求的比例为60%,比前两轮的70%降低了10个百分点。这将使更多的企业可享受该优惠政策,政策支持面更广,更有利于企业在新经济形势下开展多业经营,开拓更广阔的市场。

  明确执行的鼓励类产业目录。如企业选择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内资企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规定的鼓励类产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由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合并而成)执行。

  享受优惠政策方式简单优化。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即企业自行判断符合政策规定的,可填报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无须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明确税企关于鼓励类产业项目争议的解决机制。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是我省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减免税金额第二大的政策,其减免税占全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二至三成。实施近20年来,有力地支持了我省企业的发展壮大,我省制造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得到了政策扶持。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对加快我省企业发展是利好消息,省内装备制造、医药建材、农商银行、村镇银行、电力通信、节能环保、商超连锁等企业将继续在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下发展壮大,进一步缩小与中东部地区差距。(作者 周国智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作者:周国智  编辑:罗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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