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效开发区税务局:“小心思”里的“大门道”
2019/11/15作者:马鸿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陈红姐,某水泥公司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都入库啦!”国家税务总局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的小李激动地对陈红说着,陈红一听马上进入金三系统查看,“补缴2617799.4元,滞纳金183245.96元,对了对了。”她小声念叨着,“终于入库了呀!”她的脸上布满了笑容,心里的大石头也终于落了地。
原来,这事表面上看,不过就是补缴一笔税款的事,可是实际上却是陈红同这个企业“较量”两个多月的“成果”。
2019年8月23日,暖暖的阳光照射着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税源管理股办公室里的每个人都在认真的审核着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数据。他们从上班开始,就一直在审核汇算清缴中“高风险事项扣除管理”的相关申报表。上午11点,陈红伸了个懒腰,刚准备起身活动一下,忽然,某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水泥公司)的申报表中的一个小细节成功地引起了她的注意。
“17451996元……”陈红想了想,“这数字怎么感觉在哪里看见过?”她陆续点击了其他附表,发现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申报表附表中的“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均填列了同样的数字。
带着满腹的疑问,她马上打电话给该公司的会计小王,小王在电话那头有点不好意思的说出了自己的“小心思”,“陈姐,其实我不是填错表了,只是我不确定债务重组损失的情况填哪一份表可以据实扣除成本,所以在两份附表都填上,想着这样总能挨上一头……”陈红听着小王的解释,心里对数据的准确性却愈发怀疑了。
当天下午,陈红带着两名税务干部马上到这家水泥公司了解具体情况。原来,这笔债务重组损失的“当事人”分别是某水泥公司和昆明某水泥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受同一主体控制。母公司为外资投资企业,在其控制之下,两家水泥公司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债务豁免就更加引起了陈红的警惕。陈红仔细查看了双方的借款合同、债务豁免合同以及资产损失申报的相关资料,并提出了质疑,一是根据现有资料显示,此项资产损失申报不符合要求;二是尽管债务重组损失已经在债务人处确定了收入,但是却依然不满足债权人税前扣除的条件。
之后,某水泥公司的会计和财务总监根据陈红提出的质疑多次来到税务局进行沟通,尽管资料一次比一次完善,内容一次比一次充实,但是陈红就是死咬着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放。在“对手”猛烈的“攻势”下,陈红发现,不能再和他们这样一味的周旋下去,需要赶紧找到能够说服他们的有力依据。于是,她开始与其他更有经验的同事们探讨案例,晚上在家就翻书本、查网页,就连外出培训时都利用课余时间积极地向老师请教。对于每一条涉及到与这家水泥公司类似情况的法律依据,她都详细的记录下来,只为了让自己的立论能够“站得更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贵公司同昆明某水泥公司的交易中,尽管对方已确定收入,但是却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你方不符合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的条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来往,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经近期税务局对贵公司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后,明确你们双方的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因此根据此项规定,不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应当予以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
……
在“最后”一次“交锋”中,陈红更加笃定地叙述出这部分“债务重组损失”不可税前扣除的依据。面对陈红的坚定和无法撼动的法律依据,交易双方的母公司也终于按捺不住,由其税务团队向陈红拨打了咨询电话。他们表示,对于应缴的税款没有异议,但是滞纳金能否予以免除。“这是一定不行的”陈红坚定地回绝了,“按照法律要求缴纳滞纳金也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之一,希望你们能够理解和配合。”
10月18日,某水泥公司企业所得税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顺利入库。“其实我只是尽了应尽的职责而已。”当大家对陈红的举动表示赞赏时,她腼腆地说道。或许,一笔税款的入库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不是什么新奇事,一次税收的追缴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也不是什么稀奇事,但是,每位税务干部为了追缴一笔税款不计得失、坚守底线、刨根问底、兢兢业业的精神才是让税收事业能够长足发展的“真动力”!(作者 马鸿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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