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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2019/03/06作者:来源:

  附件2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   年度)

  备案编号(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合伙创投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案管理部门

  

  备案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情况

  初创科技型企业名称

  纳税人

  识别号

  注册地

  设立时间

  投资日期

  从业人数

  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比

  资产总额

  年销售收入

  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

  投资2年内与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是否超50%

  投资额

  

  

  

  

  

  

  

  

  

  

  

  

  

  

  

  

  

  

  

  

  

  

  

  

  

  

  

  

  

  

  

  

  

  

  

  

  

  

  

  

  

  

  

  

  

  

  

  

  

  

  

  

  

  

  

  

  

  

  

  

  

  

  

  

  

  

  

  

  

  

  

  

  

  

  

  

  

  

  

  

  

  

  

  

  

  

  

  

  

  

  

  

  

  

  

  

  

  

  

  

  

  

  

  

  

  

  

  

  

  

  

  

  

  

  

  

  

  

  

  

  谨声明:本人(单位)知悉并保证本表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合伙创投企业印章: 合伙创投企业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代理机构印章:

  联系人:

  填报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境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就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的投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投资情况备案。

  二、报送期限

  合伙创投企业应于投资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三、表内各栏

  (一)合伙创投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填写合伙创投企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合伙创投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备案管理部门:填写合伙创投企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备案的主管部门名称全称。

  4.备案时间:填写合伙创投企业向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的时间。

  5.联系人:填写合伙创投企业联系人姓名。

  6.联系电话:填写合伙创投企业联系人的联系电话。

  (二)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情况

  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或对同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多轮投资的,均需就每次投资情况分行填写。

  1.初创科技型企业名称: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注册地: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注册登记的具体地址。

  4.设立时间: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设立登记的具体日期。

  5.投资日期: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

  6.从业人数:填写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人数。具体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填写,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填写。

  7.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比: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从业人数的比例。

  8.资产总额: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资产总额。具体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填写,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填写。

  9.年销售收入: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年销售收入。具体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填写,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填写。

  10.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填写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年两个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

  11.投资后2年内与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是否超50%:填写“是”或“否”。

  12.投资额:填写合伙创投企业以现金形式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出资额。

  四、本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合伙创投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


编辑:高艺玮主编:高艺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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